2012年房地产经纪人制度与政策:契税

房地经纪人 历年真题 房地产经纪人考试网 2018/02/07 16:08:31
   八、契税
  (一)纳税人
  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、房屋权属,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。
  以下情况为转移土地、房屋权属:(1)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;(2)土地使用权转让(包括出售、赠与和交换);(3)房屋买卖;(4)房屋赠与;(5)房屋交换(等值交换不缴纳)。
  (二)课税对象
  契税的课税对象是发生产权转移的土地、房屋。
  (三)税率
  契税的税率为3%~5%。各地具体适用税率,由省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定,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。
  (四)计税依据
  (1)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、土地使用权出售、房屋买卖: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。
  (2)土地使用权赠与、房屋赠与: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、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。
  (3)土地使用权交换、房屋交换:以交换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(等值交换免征契税)。
  (五)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
  纳税环节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以后,办理契证或房屋产权证之前。按规定,由承受人自转移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,向土地、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,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交纳税款。
  (六)减免规定
  (1)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军事单位承受土地、房屋用于办公、教学、医疗、科研和军事设施的,免税;
  (2)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,免税;
  (3)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,免税;
  (4)土地、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、占用后,重新承受土地、房屋权属的,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减免;
  (5)纳税人承受荒山、荒沟、荒滩、荒丘土地使用权用于农、林、牧、渔业生产的,免税;
  (6)经外交部确认,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、领事馆、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、领事馆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、房屋权属。
  (7)法定继承人(包括配偶、子女、父母、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)继承土地、房屋权属的,不征契税;但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、房屋权属,属于赠予行为,应征收契税。
  (8)自2008年11月1日起,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,契税税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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